关于我们

专家手册

尊敬的诉讼服务志愿专家:

感谢您前往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为来访当事人提供诉讼咨询服务,如您在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有任何需求或者疑问,可直接联系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专职联络员:高寒,联系电话:17388786187,或寻求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的帮助。以下为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值班注意事项,请您知悉。

  • 值班时间:8:30-11:30;14:00-16:00。
  • 着装:正装,以职业套装为主。
  • 餐饮时间:早餐7:30-8:30;午餐:11:30-12:30。
  • 交通指引: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公信街6号。

温馨提示

停车:经提前报备的车辆从东南门(听海大道)进入,并按照指示停车。
地铁:可乘坐地铁五号线或九号线到“前湾”地铁站,从D口出站,出口正前方150米处为第一巡回法庭西南门。
五、其他:
WIFI:dyxhft,密码:dyxhft8888。
空调:办公室空调开关在服务站正门外对面左侧墙壁。
休息:办公室配备长沙发、头枕及夏凉被。
茶水:建议自带个人保温杯或马克杯。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简介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两地设立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市挂牌成立。2023年4月3日,第一巡回法庭搬迁至新址办公,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公信街6号。

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包括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9)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全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展示我国司法改革成果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窗口。成立以来,第一巡回法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巡回法庭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审结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了审判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改革初衷,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巡回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简介

2024年5月29日,“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揭牌仪式暨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座谈会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成功举办。

设立“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组织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参与巡回法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调处化解、诉讼服务等工作,是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联合召开的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座谈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作用,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深圳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胡庚祥代表深圳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向获聘的第一批诉讼服务志愿专家致以诚挚的谢意,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深圳政法工作的各位同仁表示崇高的敬意。他指出,市中立法律服务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在一巡的指导下,积极履行职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要加快规范化和实体化运作,建设一支专业的志愿专家队伍,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副庭长刘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杨万明副院长向深圳市委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长期以来对第一巡回法庭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设在地方、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具有贴近一线、就是一线的履职优势,通过在一巡设立诉讼服务志愿专家窗口,借助第三方力量共同促进涉诉信访矛盾实质化解,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司法实践,也是以高质量诉讼服务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际行动。第一巡回法庭将不断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切实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协同共治能力,探索创新与机构、行业间的多元解纷工作机制,依法接待、能动履职,扎实做好“有信必复”工作,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有更多获得感,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经过认真遴选,第一批20名“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将依托“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开展驻点服务,承担法律咨询、信访接待、解纷疏导、联络协调、法治宣传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副庭长刘峥、祝二军,分党组成员、党务廉政专员卢俊生,深圳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胡庚祥,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陈振波,市前海管理局副局长谢晖晖等领导以及市司法局、部分区法学会、市中立法律服务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活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服务团队
主  任:陈纹封    13425132639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邓凤英    18676707778
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李信言    13246734901
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周  密    13602689000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秘书长:王中铠    1772280390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副秘书长:邓梦    13923810341
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
专职联络员:高寒  19042766755
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

 

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区实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保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以下称“一巡服务站”)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以下称“志愿专家”)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志愿专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志愿专家的工作原则
志愿专家遵循客观中立、严谨专业、认真履责的原则,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诉讼经验,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第二条  志愿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为来访群众提供诉讼咨询,推动纠纷化解;
(二)为来访群众提供心理疏导,引导服判息诉;
(三)为牵涉案件的妇女、儿童当事人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在咨询接待中发现存有问题的案件,可以个人名义向一巡服务站提出书面意见,经一巡服务站组织志愿专家讨论后,认为案件存有问题的,由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向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
(五)按照一巡服务站的安排,参与办理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转交审查的案件;
(六)按照一巡服务站的安排,成为特邀专家小组成员,对存有问题的案件进行研究审查,出具专家意见;
(七)受邀参加、列席第一巡回法庭案件研讨会等会议;
(八)其他应当由志愿专家承担的工作。
第三条  志愿专家的工作要求
(一)志愿专家在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服务站咨询接待工作期间应佩戴统一标识,服从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大厅的统一管理,不得为来访群众提供或约定有偿法律服务。
(二)志愿专家在一巡服务站工作期间,通过当事人及来访群众或一巡服务站网络平台等获得的案件情况及相关信息,应严守保密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传播。
(三)志愿专家在受聘期间不得利用志愿专家的身份在抖音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以此招揽案件。
(四)志愿专家不得在一巡服务站私自约见当事人。
(五)志愿专家在第一巡回法庭统筹指导下,协助开展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前化解工作。
第四条   志愿专家工作范围
志愿专家的工作范围原则上仅限于第一巡回法庭依法应受理的案件。  
第五条   志愿专家工作制度
(一)志愿专家轮值咨询制度。一巡服务站负责联系安排志愿专家在一巡服务站轮值,为当事人及来访群众提供诉讼咨询服务。志愿专家按咨询号顺序或者诉讼服务中心安排接待当事人及来访群众。
(二)志愿专家特邀咨询制度。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以及当事人及来访群众的咨询需求,可邀请特定专业领域的志愿专家参与咨询接待。
(三)特邀专家小组制度。第一巡回法庭转交一巡服务站办理的案件,或者是志愿专家值班咨询接待发现可能存有问题的案件,一巡服务站可邀请一至三名特定专业领域的志愿专家,组成特邀专家小组进行研究,必要时可邀请当事人当面向专家小组进行陈述,形成专家咨询意见,由一巡服务站书面报告第一巡回法庭。
第六条  志愿专家咨询流程
志愿专家接待当事人及来访群众,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一)了解案情。志愿专家通过当事人及来访群众的案情介绍及案件材料,同时登录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志愿专家网络平台,了解案件的基本案情及法院接待的处理情况。志愿专家应本着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全面了解案情,准确掌握案件情况。
(二)问明咨询问题及诉求。在基本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志愿专家应问明当事人及来访群众所要咨询的问题及诉求,以便提供针对性的诉讼咨询服务。
(三)给予专业咨询意见。对当事人及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志愿专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案件材料,进行客观、专业地解答,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四)提出问题案件办理建议。对于经咨询接待发现各级裁判确有问题的案件,志愿专家可予以记录,提出问题案件办理建议,形成书面意见提交一巡服务站。
志愿专家按照工作流程,认真填写工作记录表,规范地开展咨询接待工作。咨询接待时间可以视案件情况适当控制,原则上每个案件不超过一个小时。
第七条  志愿专家咨询处理
第一巡回法庭来访接待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志愿专家对来访群众事项按如下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一)越级案件。来访群众越级到第一巡回法庭申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告知其从终审法院开始,逐级申诉。越级到第一巡回法庭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告知其可向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不服巡回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裁定,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案件,协助第一巡回法庭法官开展审前化解工作,引导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化解不成的,转至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处理。
(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于经过巡回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处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视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对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告知来访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对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的,志愿专家可从专业角度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如认为来访人申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在志愿专家咨询登记表中备注,或向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反映。
3.对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第一巡回法庭已经决定终结、备案终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终结告知书的,告知来访人服判息诉,同时做好来访人心理疏导工作。
(四)刑事申诉案件。对于经过巡回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并作出书面意见的案件,志愿专家可从专业角度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如认为来访人申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在志愿专家咨询登记表中备注,或向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反映。
(五)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商事、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六)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问题难以确定不能当场答复的,可收取材料做进一步的研究,预约来访人,提供咨询服务。
(七)对于多次来访,劝息无效;或来访次数不多但申诉明显无理,劝息无效,情绪激烈等来访案件,可予以记录,由一巡服务站统一报第一巡回法庭处理。
第八条  情况统计和报告
一巡服务站对志愿专家的咨询接待、案件审查办理等情况应当进行定期统计和汇总,并按季度向第一巡回法庭书面报告。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本规则由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属于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本规则涉及的法律规定后续如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五、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诉讼服务志愿专家行为规范
为规范一巡服务站诉讼服务志愿专家的基本行为,树立诉讼服务志愿专家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严禁发表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言论,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的言论。
来访群众存在上述言论的,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应及时制止,并从合法合规的角度帮助来访群众纠正错误言论。
第二条  对待来访群众,应当做到称谓恰当、语言得体、语气平和、态度公允。
第三条  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应当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群众语言。
第四条  避免盛气凌人、语言生硬、态度粗暴,严禁使用伤害群众感情、可能激化矛盾的语言,防止因用语不当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条  对来访群众提供的法律分析、判断和意见均应基于事实材料和法律规定,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胜诉的肯定意见。
第六条  不得向来访群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接受来访群众的任何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
第七条  值班时发现的相关问题,应通过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研究汇总后向第一巡回法庭报告,专家个人不得直接向第一巡回法庭提出意见或报告。
第八条  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应当遵循专家工作规则,严守对外宣传禁止性规定和保密原则。
第九条  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在值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本规范由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负责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中立法律服务站存疑案件志愿专家评议规则

为规范第一巡回法庭存疑案件办理,完善存疑案件处理机制,结合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志愿专家在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存有问题的案件,即存疑案件。
第二条 专家对存疑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案件是否确实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第三条 将初步评估认为存在问题的案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一巡服务站。
第四条 一巡服务站收到专家提交的书面报告即案件材料后,对存疑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整理,包括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陈述、初步评估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两名以上专家背对背研究案件材料,并分别撰写书面意见。
第五条 如案件重大或专家意见存在分歧,一巡服务站可视情况组织专家研讨。
第六条 一巡服务站结合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由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向第一巡回法庭报送。
第七条 一巡服务站跟进案件的办理进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可向参与的志愿专家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本规则由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属于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本规则涉及的法律规定后续如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